长三角(沪浙皖)联盟药品集采正式发文!47个国采药品纳入。入围药品“单位可比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按照“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4表格)分别计算在该企业承诺可供应联盟地区的综合得分,得分最高的拟中选。
“单位可比价”≤同品种入围药品中次低“单位可比价”的1.8倍的;
“单位可比价”≤同品种国采中选平均价。
1月24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CSJ-YD2022-1)》,上海、浙江、安徽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地区联盟,组成联盟采购工作组,开展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共47个药品纳入,全部为国采品种。
此前(2021年11月17日),一份名为《关于长三角联合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在业界流传,据悉,该联盟将以国采中选药品协议期满接续工作为切入点,并按照“先药品后耗材”的路径分步推进长三角医药价格招采联动。
并逐步统一各批次国采的执行时间,每年将组织两次带量采购,委托上海药事所开展,计划于2021年年底组织首批。
而说到长三角联盟,早在2021年3月25日安徽省医保局《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就有提到。其中指出,落实长三角医保一体化要求,积极探索长三角区域药品联盟采购。而后,业内也多有预测该联盟将很快会有动作。
看来传言不虚!如今,长三角联盟药品集采赶在虎年来临之前正式启动,不过江苏省未加入,这也与之前流传的消息基本一致。
约定采购量:各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实际中选企业为该地国家集采同品种中选企业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60%;抗菌药物,以及实际中选企业非该地国家集采同品种中选企业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50%。各省采购量具体详见文末附表。
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其中符合申报资格的实际申报企业超过5家且属于需要长期服用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3年。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各地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入围药品确定准则
同时符合“申报资格”和“申报报价”要求的药品确定为入围药品。
申报同品种的不同企业,如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则涉及企业仅“单位可比价”最低且居于入围企业非末位的获得入围资格。
拟中选药品确定准则
入围药品“单位可比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按照“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分别计算在该企业承诺可供应联盟地区的综合得分:
“单位可比价”≤同品种入围药品中次低“单位可比价”的1.8倍的;
“单位可比价”≤同品种国采中选平均价。
综合得分最高的药品获得该地区拟中选资格。
综合得分相同时,按以下规则顺序确定拟中选资格:
未被联盟地区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优先;
通过或视同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时间在前的企业优先(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日期为准);
2021年在联盟地区销售量大的企业优先,多个规格的品种,销售量合并计算(以各地报送数据为依据);
原料药自产的企业优先(限指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为同一法人)。
未获得拟中选资格的同品种药品,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作为该品种备选产品供应的优先顺序。
拟中选结果公示
拟中选结果在“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 www. )公示,并接受申投诉。申投诉应在公示期间提出,并依法依规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材料;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或公示期结束后提出申投诉的,联盟采购工作组不予受理。
经公示,如拟中选药品被取消拟中选资格的,所在省(市)可将同品种备选产品中排序最前的替补为拟中选药品。